電力在運設備的維護檢修和試驗周期規范
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試驗標準,是電力設備技術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電力設備全過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設備的維護檢修工作中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積極地對設備進行維護,使其能長期安全、經濟運行。
預試檢修工作應以發現、消除隱患和缺陷為重點,恢復設備性能和延長設備使用壽命為目標,堅持“應試必試、試必試全,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設備不應超期開展預試、檢修工作,不應任意調整預試檢修項目。
在運設備的維護檢修和試驗周期應按照本標準,具體項目、內容與質量管控標準應結合本標準、設備的檢修維護手冊及廠家說明書要求。如廠家說明書中規定的維護檢修周期長于本標準規定的周期要求,可按廠家要求的周期執行。本標準未包含的電力設備,其維護檢修試驗項目,按制造廠規定執行。
本標準中的周期是指在固定時間內至少完成一次檢修試驗工作,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周期,但頻率不得低于本標準。
本標準給出的設備檢修試驗項目、周期與要求適用于一般情況。VI級管控設備的檢修試驗項目、周期可在設備運維策略中明確,適當延長。對一些特定設備(如:擔負為重要用戶供電的設備;
存在家族性缺陷需要采取一定反事故措施的設備等)進行的帶電檢測與停電試驗,其試驗項目、要求和安排可另行規定。
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設備的試驗方法、延長試驗周期、增刪試驗項目、降低試驗標準時,由各供電局負責生產的總工或副局長批準執行,220kV及以上電氣設備應報分(省)公司設備管理部、電力科學研究院(試驗中心)備案。對老舊設備(運行20年以上),可根據設備狀態適當縮短試驗周期或增加試驗項目。
特殊情況需延長檢修周期,應對設備進行狀態評估,并經各供電局負責生產的總工或副局長批準執行,220kV及以上電氣設備應報分(省)公司設備管理部、電力科學研究院(試驗中心)備案后,可適當延長檢修周期。
在試驗檢修周期的安排上應盡量將同間隔設備調整為相同周期,需停電取油樣或氣樣的化學試驗周期調整到與電氣試驗周期相同。
對于新投運的設備,在投運后一年內及時進行首次預防性試驗檢查,可以及早獲取設備運行后的重要狀態信息。在編制設備檢修試驗計劃時對新投運設備應盡可能及早安排進行投運后首次試驗。
110kV及以上設備經交接試驗后超過6個月未投入運行、或運行中設備停運超過6個月的,35kV及以下設備經交接試驗后超過12個月未投入運行、或運行中設備停運超過12個月的,在投運前應進行測量絕緣電阻、tan 8、絕緣油的水分和擊穿電壓、絕緣氣體濕度等非破壞性試驗, 其中對于GIS完整備用間隔經交接試驗后未超1年投入運行, 或運行中設備停運未滿1年的, 在投運前, 若其絕緣氣體組分、濕度等測試結果合格者,可不進行耐壓試驗或采取空充替代常規耐壓。
進行耐壓試驗時,應盡量將連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開來單獨試驗(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不在此限)。同一試驗電壓的設備可連在一起進行試驗。已有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干不同試驗電壓的電力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此時,試驗電壓應采用所連設備中的最低試驗電壓。
當電力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電壓不同時,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試驗電壓:a)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以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b)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設備作為代用時,應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C)為滿足高海拔地區的要求而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設備時,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確定其試驗電壓。
在進行與溫度和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如測量直流電阻、絕緣電阻、tan 6、泄漏電流等) 時,應同時測量被試品的溫度和周圍空氣的溫度和濕度。進行絕緣試驗時,被試品溫度不應低于+5℃,戶外試驗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且空氣相對濕度一般不高于80%。
有條件進行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的設備應積極開展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當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發現問題時應進行停電試驗進一步核實。如經實際應用證明利用帶電測試或在線監測技術能達到停電試驗的效果,可以延長停電試驗周期或不做停電試驗,同時報分(省)公司設備管理部、電力科學研究院(試驗中心)備案。
檢修試驗用儀器、儀表及工器具的準確級及技術特性應符合國家、行業等要求。
如不拆引線不影響對試驗結果的相對判斷時,宜采用不拆引線試驗的方法進行。
設備進行維護檢修時,檢查結果應與該設備歷次檢查結果和同類設備的檢查結果相比較,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作出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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